2020-11-25 11:39:34 来源:富宝资讯 打印
为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政府制定出台了18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
一、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七、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二、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十七、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质安全要求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十八、本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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