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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1年二季度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

2021-04-21 19:37:46   来源: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科学、精准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该调控方案为指导,并以此为最低调控基准,进一步细化本区域的调控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科学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措施,防止“一刀切”行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强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格落实环评要求,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

    (二)绿色导向原则。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量减排要求确定生产调控幅度,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生产调控比例。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根据行业差别、企业差别和区域差别,分行业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环境绩效评价,以评价结果分类制定各企业生产调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严禁“一刀切”。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少予或不予生产调控;对未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实行生产调控,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动态调控原则。根据企业减排工程完成情况、达标排放及环境守法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生产调控方案,原则上每月只调整一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内行业实际,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将几家同行业企业生产负荷组合到一家绩效评估好的企业生产,进一步减少因管控启停增加的污染排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减排措施严于减排调控方案的,按应急减排措施执行;减排调控方案严于应急减排措施的,按减排调控方案执行。

    (四)民生保障原则。对涉及民生、纳入正面清单和参照正面清单执行的企业,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核定产能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五)总量控制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科学确定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季度限值。

    (六)安全生产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等工作,督导工业企业定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调控时间本生产调控方案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视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情况适时调整限产比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砖瓦企业的生产计划,错开启动时间,避免点窑污染物集中排放。

    四、目标任务对全市钢铁(含独立球团)、焦化、砖瓦(矸石砖)、岩棉、水泥(含粉磨站)、铸造、炭素、石灰和氧化锌等重点行业进行绿色绩效评估,根据评级结果,分行业、分区域、分企业、分设备制定生产调控措施,明确生产负荷,落实到具体期限和生产装备,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不进行绩效评估,根据排污总量许可和超低排放水平确定生产负荷。

    五、保障措施

    (一)严明责任。按“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责任。焦化、水泥、铸造、玻璃、陶瓷、岩棉等行业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钢铁、炭素、石灰、砖瓦(矸石砖)、氧化锌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砖瓦(矸石砖)行业配合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上述各行业差别化运输牵头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上述各行业管控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对分包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

    (二)狠抓落实。12个重点行业600家企业为重点管控企业,未列入名单的12个重点行业其他漏报企业实施整治。各重点企业要根据核定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严格落实行业生产调控要求。每天要组织现场巡查,逐企核实。各企业制定的具体生产方案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分报市牵头部门和市大气办备案。对未按期上报具体生产方案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并严格督导企业落实到位。具体生产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生产调控期间,如遇强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纳入生产调控的重点行业每月进行一轮全覆盖检查。常态化开展“刑责治污”,对拒绝落实调控方案、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落实生产调控方案或落实不到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不到位、部省市各项督导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

    (四)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生产调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企业管控措施要进行公示,明确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五)督查问责。市大气办和各行业牵头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生产调控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拒不执行《方案》、执行不到位,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严惩重罚。对措施不落实、监管缺失造成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件下载:《邯郸市2021年二季度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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